问:我公司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为保证租户在租期内正常履行责任,一般要求租户在签约时同时交付相当于一至三个月左右的租赁押金。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如租户正常履约,公司会悉数退还这部分押金。财务人员中有人认为这些押金应在收取时缴纳营业税,退还租户时公司才在当期应缴营业税中抵扣。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5号)中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取租户押金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范畴,是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日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该问题在执行中各地会有不同的理解,建议企业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