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如果本月销售固定资产10300元,下个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是不是第1栏销售额填10000元,第10栏应纳税额填3000元,第11栏减征额填1000元,最后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填2000元。这样的理解是不是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所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按以下要求填写:……(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不再填写,其对应的填表说明一并取消。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见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填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栏,应纳税额=销售额×2%填列第10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