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销售液化气。我公司自有和租用某公司液化气铁路罐车数十辆(根据合同约定,液化气铁路罐车的修车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根据铁道部的车辆检修规程规定,每年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所发生的修车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公司所发生修理费用是为了生产经营发生的,而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