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企业,拟整体改建为一人有限公司,资产总价值(公允价)1500万元,其中:土地及房屋价值1200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相同)800万元;其他资产300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相同)300万元。请问在改建为一人有限公司过程中,该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者个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土地及房屋在整体改建过程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要进行清算,一人有限公司是否作为新设处理?
答:对于贵企业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目前现状,企业如果想由个人独资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先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再重新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在企业改建过程中应将原来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税也可参照下列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