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某小区楼房底层买了一个房间作门市,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中约定,我支付50%的房屋价款拥有房屋产权,但开发商拥有该房屋的10年使用权。10年后,该房屋正式归我所有,不用另付房屋价款。请问我应按哪个价格来计算我应缴的契税?我是否要缴别的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提示: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房屋全部价款是您取得该房屋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应按该价格计征契税。
对于您将房屋10年使用权交给开发商用于经营,那么就是相当于您用10年的该房屋租金支付了房屋剩余50%的价款。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房屋价款20万元,20×50%=10(万元),10/10=1(万元),相当于年租金1万元。您应按该金额来计算缴纳房屋出租的相关: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
(吉林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