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位员工在工地施工时,不慎死亡。我公司向其家属支付现金赔偿,请问这笔赔偿款能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给其家属的赔偿金支出,属于应列支在福利费中的“抚恤费”,应依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抚恤费的标准也要符合合理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