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