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来水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开户工本费(包括合同、表卡等),应缴纳增值税吗?还是按照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八条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来水供水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开户工本费,与销售数量无关,因此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