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的企业,将接到的业务分包出去,营业税是否实行差额缴纳?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因此,对于总分包业务差额纳税的规定,现行营业税法规中仅限于上述规定,没有对软件开发总分包业务差额纳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