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基本逻辑是: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请问《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特定行业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另外国税发[2005]9号又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以上两种方法能否同时适用?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日常按月所得计算税款的纳税人,主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归属于各个月份的实际,避免作为一个月所得导致适用税率过高的问题。而对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税款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行业,由于已采取按年计算税款的方法,因此,对上述行业的纳税人不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河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