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出售了几处营业楼,所在地有的是县里,有的在市里,各地的城建税税率不同,按什么税率计提城建税?
答:《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法规税率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9条规定,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法规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城建税是随三大流转税附征的一个税种,其计税依据也为企业所实际缴纳的三税。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应看流转税实际缴纳地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而,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企业销售营业楼属于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而根据上述城建税的相关规定,城建税应按纳税所在地进行缴纳,即按不动产所在地适用税率进行缴纳城建税。
(山东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