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核电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增值税
先征后退核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如: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等等。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