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普通高中收取的自费生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超过上述收费范围及标准收取的费用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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