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广州一家电影院,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国家电影专项基金,费率为电影票房收入的5%,请问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否可以用票房收入减电影专项基金?我公司曾经咨询过所属地税局,并提供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但地税局的答复是不可以。我公司又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了解此事,他们的回复是营业税可以抵减电影专项基金。请问营业税计税基数是否可以扣除已经缴纳的电影基金后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 号)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