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无偿赠送、职工奖励或福利都应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所以外购商品的进项是否均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对企业有利?
2、对方商场认为我公司没有销售其他商品的范围(营业执照上只有生产及销售主营产品),不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有这个规定吗?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根据上述规定,外购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用作交际应酬消费、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用于视同销售的购进货物,取得合法凭证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即便取得了合法的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也不能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除了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或者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他情形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对符合规定的购进货物,可以依法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