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上海南汇区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2008年、2009年为“两免三减半”优惠最后两年,享受上海浦东新区过渡期税率分别为:2008年9%、2009年10%.
2009年我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在过渡期内,我公司是否可以选择从2009年或2010年开始享受高新企业15%税率?如果可以选择,对2008年享受过渡期政策是否需要补交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9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9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2009年为“两免三减半”最后一年,2009年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不存在对2008年享受过渡期政策补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