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发生销售行为,是否可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代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代开同时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的城建等附加税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发生销售,不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之内。因此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发生销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同时个人发生销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