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种植金钱树、发财树、罗汉松等观赏性植物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9款中的“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第52号)规定:“(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根据以上规定,种植金钱树、发财树、罗汉松等观赏性植物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9第4点规定的“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范围”,而属于第二款第1点规定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范围,不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