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夫妻双方,妻子去世,夫妻双方共有房产,去世妻子的房产份额由其子全部继承,丈夫的房产份额也赠予其子。这种一半继承一半赠与的情况如何计算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也补充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综合上述规定,子女在继承父母房产时不需要缴纳契税,但是在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时,则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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