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SWGWHY228237 分类 税务
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35号)中规定如下:
1.对于预存话费、积分奖励等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小家电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用户开展抽奖活动发放的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我单位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还是有其它规定可以参照执行?
咨询时间:2009-12-31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35号文件并非政策性文件,企业相关事项的处理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预存话费等促销活动,如果属于折扣销售则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应税所得,企业需要注意具体处理,及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而,对于抽奖活动所发放的礼品属于上述偶然所得项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因而对于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