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660654 分类 税务
问:港澳台人士是否适用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港澳台人士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教育费等是否可以免税,税前扣减额是否也为4800元?
咨询时间:2010-01-04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 港澳台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外籍人员的政策规定,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教育费等也可以免税,税前扣除额也为4800元。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