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316209 分类 税务
问:我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1月1日购买一批国产设备,价值100万元。该设备所生产产品不属于鼓励类产品,但是产品100%外销,当时视作为鼓励类产品。另外,税法规定,国产设备退税要求5年内不能改变用途,但我公司2009年因外销不景气,生产产品部分作为内销。请问外销转内销情况,是否属于时间5年不到,是否视为改变国产设备用途,需补缴退回增值税?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目前是否有改化,如果有变化,原来的政策如何过渡?
咨询时间:2010-01-13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外资企业2005年购入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变更事项的税务处理,依照实体法从旧原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另外,《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情况虽不属于文件中“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但在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产品销售情况也作为了监管的重要部分。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41号)第四条规定,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其项目产业政策核准条目如果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各地国税部门可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但在五年监管期内,除常规的设备监管外,还应对其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凡未实现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应追回相应采购国产设备的已退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目前销售情况与购置设备当期发生变化,这种情形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规定和对此管理要求。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