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615802 分类 税务
问:我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以及仪器仪表设计、安装等。我公司对外的业务,部分为提供自产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部分不提供自产设备,只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实务中,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大部分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计算销项税额;小部分收入开具了其他服务业发票,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公司的处理是否违反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正确的处理是怎样的?属于安装业务,但开具了“其他服务业”发票,是否就必须按5%而不是3%计缴营业税?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自开建筑安装业发票?
咨询时间:2010-01-03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对于公司提供自产设备同时,其负责对设备的安装,属于建筑业中的安装业务。
税务处理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9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只有提供自产设备并进行安装的,按上述规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于销售的货物部分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安装调试部分收入开具“建筑安装”类发票。
在实务中,由于公司提供除自产设备外的设计、安装、调试等服务,属于适用不同税目,在税法上称之为兼营。如不能准确核算“建筑业”和“服务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建筑业的界定,应参照《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