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2000年7月注册的外资股份占26%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9月我公司因管理需要,收购了内部的外资股份,成为一个100%的内资企业,2008年9月已完成工商变更。请问:
1.由于经营期未满十年,根据相关法规,两免三减半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需要补税?我公司2003年申请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得到批复,适用税率为15%.而且2008年9月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也得到批复享受内资企业西部大开发政策,15%的税率,请问如果我公司补税,适用税率为33%还是15%?
2.我公司2003年至2008年享受外商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2003年9月前购进的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是符合规定的。但是由于股东变更后,企业性质由外资变更为内资企业了,但2003年9月后购进的设备仍在企业并未进行转让和出租。该批购进的国产设备抵免税是否还可以参照内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抵免?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因而,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因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者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企业不再符合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对其以前年度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缴。
对于问题所述情况,需要分别处理,如果企业在转变为内资企业之前,只是享受了西部大优惠政策而未享受其他外资优惠政策,应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是对于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适用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对于企业性质并无特殊规定,不构成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要件之一,我们理解,对于这种情况企业不需要因由外资改为内资企业而补缴企业所得税,因其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
但如果企业之前还享受过其他外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对于这种因由外资改为内资而导致企业本应享受的外资优惠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况,则需要按照上述国税发[2008]23号文件规定补缴其已经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2、投资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企业由外资改为内资的情况,是否需要补缴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我们理解,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转让,如果该项固定资产确实仍然用于原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应不视其为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