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合伙企业有A、B两个自然人合伙,2009年个人所得税按收入的2%核定缴纳,共计税款20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先分后税”,但企业实际并未分配利润。请问该税款甲企业如何作账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上实行先分后税是因为对于合伙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各自所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影响着所适用税率的高低,因此要先分后税。这只是计算纳税的一个原则,与利润是否分配无关。
对于问题所述的甲企业,既然实行了核定征收,可以按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因而,甲企业应按两位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适用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因此,合伙企业代投资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润,贷记银行存款(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及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