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支付海(空)运费代扣税金的法规很多,请问下面观点是否正确?
1、支付进口贸易的海(空)运费,无需代扣税金;
2、支付出口贸易的海(空)运费,如果双方有相关的税收协定,营业税和所得税是互免的;
3、支付出口贸易的海(空)运费,如果没有协定,需要按4.65%的综合税率进行代扣代缴。其中营业税3%,所得税1.65%.以上理解对吗?另外以上所说的金额,仅是指国际运输的国内段的金额,还是全部运输金额?
答:对于进口贸易营业税及所得税的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
1、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应考虑纳税人的身份问题。
即提供海(空)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提供的海(空)运输服务,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收入、成本、费用,依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海(空)运输服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2、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对于付给境外企业的运输费用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境内劳务,如果企业属于接受劳务方且在境内,则企业应代扣该劳务应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依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属于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劳务,应代扣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