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外购一批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目前还未取得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已经入库并在生产中领用了,请问这部分产品可以抵扣消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同时,该文件第四条*9款规定,纳税人从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若从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后,方可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