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地区部分行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政策,相关企业也有对“构筑物”的把握不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自2009年9月9日发布后,我地区企业是否要从2007年7月1日起按文件规定对原税务主管机关已经批准认定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行自查调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是对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解释,其执行范围包括2009年1月1日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纳税人。按照问题所述,该纳税人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