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跨省分支机构,研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申请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时,是需要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还是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另外,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为便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业务管理,对在河南省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同时向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时间和资料按照豫国税函[2009]141号的规定执行。
(河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