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了构建生产车间的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购买了一批光纤电缆及配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光纤电缆及配件进项可否抵扣?
答:生产车间的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我们理解,为办公自动化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购入用于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的电缆及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可按规定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