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软件公司开发出游戏后,以销售点卡为主要收入。公司取得电信增值业务的许可证,原来按5%缴税。
现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请问网游公司流转税如何缴纳,以网络游戏为主营收入,可否按3%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六)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21号)第二条规定,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目前暂分“时限卡”和“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其他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中第二款“代售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网络游戏业务具体适用税目税率,我们理解,应按“娱乐业”缴税,具体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