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自行计算的损失扣除里有“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所谓正常的损耗是指什么?损失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除管理不善所导致的三种情形即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外,可视为正常损耗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须进行转出处理。但在实务中,对正常损耗的掌握,需要提供充足证据并符合客观常规,同时也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