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签订佣金协议时,要求根据中介机构介绍的境外客户的当年盈利收入情况支付佣金。因此,本公司在年底时会支付一大笔佣金,这样会造成第四季度盈利为负,能否在前三季度按照发生的收入预提佣金?是进入费用比较妥,还是冲收入比较妥当?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财商字[1995]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该在每笔出口业务发生时:
(1)销售时,先按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及应收款项:
借:应收外汇账款——XX公司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然后计算出暗佣冲减收入: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佣金
贷:应付外汇账款——XX公司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XX公司
年末统一付佣时:
借:应付外汇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按以上处理不会出现年底统一支付佣金造成第四季度盈利为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