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一些代理商签订协议,规定按其销售数量支付佣金。但这些经销商很多是分公司或私人,不能提供发票。请问这些佣金是否只要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不需要对方的发票就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代理行为属于营业税规定的征收范围,故必须取得对方的营业税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