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对外培训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到当地税务机关取得其代开的发票;对应为此支付相关培训人员(均为企业员工)的培训费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请问:
1、以上的账务处理正确吗?
2、支付给相关培训人员的培训费(劳务费),是否应视同员工的薪酬,并入员工当月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是否按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之差年末缴纳企业所得税?
4、是否涉及到其他的税务风险?
答:1、公司取得外部培训收入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但支付与该培训相关费用,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在税务处理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内部员工与培训相关费用,属于工资薪金范围开支范围。
2、取得该部分收入,员工应按相关规定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培训收入和相关支出,分别在会计核算时已经记录,也就自然参与计算会计利润,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做调整。如仅对该笔业务来说,企业所得税额应纳额是培训收入减去相关支出和税金后的余额;
4、该项培训所支付给内部员工的培训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为工资薪金管理范围,如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导致少记工资薪金金额,不利于税务机关对此监管。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