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为工程改造有些用户将换下来部分旧物资无偿赠送我公司,请问这部分物资如果要重新确认为我公司存货,如何确认其入账价值,以什么作为入账依据?
答:1、旧物资重新确认为存货时,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入账价值。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若用户为自然人,则自然人向接收企业的捐赠,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接收企业也不必取得发票,可按旧物资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入账价值,依据入库单等签收凭证作为入账依据。
若用户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则用户向接收企业的捐赠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户需按捐赠的物资的公允价值开具发票给企业,企业应按发票及相应的入库单等凭证作为入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