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项目总承包在我国建筑业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是建设部主推的一种先进的模式。项目总承包意即设计、采购、施工(EPC)一体化,就是工程项目的设计、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工程的施工一条龙,全部由一家企业总承包。如总包电厂脱硝工程,与电厂签署总包合同,合同内容包含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设计优化工程图纸、采购工程所需设备并负责土建安装等一系列事项,最终交予客户的是具备完整脱硝功能的设施。
该业务如何缴纳流转税,实践中极不统一。作为工程总包方,实际中有以下几种纳税方式:
1、就合同总标的减去分包价后的余额按建筑业税目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实践中施工地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也会要求如此操作。
2、分别纳税。
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即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设计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是生产企业,应该不适用该法规。
3、按混合销售全部缴纳增值税。
这种做法一般设备所占的比重较大,其政策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2009年以后,业主出于设备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也会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对同一事项的处理有不同的纳税方式,主要受到业主及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影响,使税法的严谨性无法体现,请问上述业务正确的纳税方法?
答: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如何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