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企业既有应税收入又有免税收入,且两部分分开核算,当年应税部分盈利,免税部分亏损,盈亏相抵后是亏损,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此处所说的所得,是指技术转让收入还是技术转让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既有应税收入,又有免税收入且分别独立核算,其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否可以盈亏相抵的问题,还需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技术转让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技术公式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福建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