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收入年份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三年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号)对于业务招待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否认为,如果纳税年度没有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就不用按60%和0.5%的限制作纳税调增?
答: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没有业务收入的年度,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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