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方是正在建设中的电厂,乙方是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实行甲供材料,施工方只收取施工费,只缴纳施工费的营业税,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由电厂缴纳。请问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确定,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甲供材料可由甲方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按照3%缴纳营业税。缴纳的税金在“在建工程”列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