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母公司因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公司产生的资本公积是否应缴纳印花税(以后有可能冲回此资本公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母公司因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公司产生的资本公积部分,不论以后是否冲回,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