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产企业,目前公司开发有20000㎡的地下停车位(有产权),现留做自有资产,作为对外经营用。公司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办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以该地下停车位对外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服务费,并向客户提供《四川省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定额发票》。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请问:1、我公司提供的停车收费服务,是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的“仓储业”还是“租赁业”?
2、20000㎡地下停车位缴纳房产税,是按“停车位原值×70%×1.2%”计缴,还是按“收取停车服务费×12%”计缴?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五)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八)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拥有地下停车位对外经营,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属于代客贮放、保管货物;因停车时间不确定,也不属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公司拥有的地下停车位,应根据地下停车位的用途,是否与地上房屋相连等具体情况,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若企业的地下停车位与地上房屋相连,应按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企业为四川省纳税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93]146号)第五条规定,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地下车位房产税的计缴公式为:停车位原值×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