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拆迁开发一项目,拆迁一户住房,拆迁面积为90平方米,每平方拆迁价3000元,合计270000元。经双方协商还原拆迁户住房96平方米,超面积补款18000元。
请问:1、拆迁的90平方米折价270000元是否进入开发成本?
2、支付该拆迁户住房总额288000元(270000+18000),是否按房屋销售缴纳各项税款?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拆迁户还房应按公允价值做账务处理。企业应按给拆迁户的住房市场价值确认开发成本。
若拆迁户的面积为90平米,企业用96平米的房室还给拆迁户。所还房屋的市场价为每平米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28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8000
并结转96平米的房屋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2、支付该拆迁户房屋应视同销售房屋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合同应贴花(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