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资产负债明细账薄中负债类其他应交款以前年度遗留贷方余额10多万元,原因不明。公司2010年4月份开始不再计提,发生借方事项时直接冲销原遗留的贷方余额,是否可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以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应交款以前年度遗留余额应查明原因再做处理,企业不能直接冲减遗留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