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赁了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当库房,该公司开具仓储业的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认为应取得租赁业发票,仓储业与租赁业应如何区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第六款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明确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企业租赁了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当库房,库管员由对方派遣,也就是说对方提供的是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那么企业应取得仓储业发票。
如果企业租赁了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当库房,而仓库的保管货物的业务由企业负担,对方应给企业开具租赁业发票。
区分两个税目的关健是对方是否负有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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