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过租赁公司租赁的厂房,付款是直接给了厂房的所有者即出租方,合同也是由出租方直接与承租方签订。但是租赁费的发票是由租赁公司开具。这种方式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承租方付款给厂房所有者。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承租方应向厂房所有者取得发票,而不是向租赁公司取得发票。承租方从租赁方取得的发票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承租方支付的厂房租赁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承租方从租赁方取得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因此,承租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前款所列行为(即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承租方将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租赁公司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承租方与厂房所有者签订合同、款项打给厂房所有者。租赁公司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属未发生经营业务情况下开具的,属于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因此,租赁公司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租赁公司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发管理法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前款所列行为(即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租赁公司将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厂房所有者未向承租方开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厂房所有者应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9款的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厂房所有者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因此,厂房所有者未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发管理法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前款所列行为(即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厂房所有者方将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