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有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第四条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计算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