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将部分土地(土地上没有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相应租金,请问对于这笔租金收入除了要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外,是否还要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答:1、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9条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只是出租土地,并且所出租土地上并无房产,则对于所出租土地无须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应按照面积进行计算缴纳,与租金收入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