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在2008年底购买了办公用房,入账原值为500万元(包括供热设施等,但供热等不单独计价),以平均年限法按20年计提折旧,至2009年底累计折旧为25万元。2009年底收到物业管理公司通知,经相关机关同意,对该房屋取消直接供热,并支付一次性热力补贴10万元。请问A公司收到的补贴会计如何处理?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形,A企业取得的一次性热力补贴10万元属于取得供热公司停止供热的赔偿款。该补贴不是从政府取得的,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企业会计准则(2006)》附录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6301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因此,企业收到补贴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