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将其持有的A企业40%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新的企业B,请问个人在股权出资环节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参照上述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历史成本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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